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移調字第7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10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
庭民事調解室一(1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曾秀雄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聲請人同意相對人領取本院96年度執字第88217號強制執行
事件,於98年2月10日分配表所分配之金額,即本院98年度
存字第2080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柒拾貳
萬零參佰零貳元。
二、相對人就本院96年執字第88217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名義(
即本院96年度拍字第2012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及共同發票
人丁○○、丙○○於94年7月26日前所簽發,票據號碼:
TH0000000號,票面金額:壹佰零捌萬元之本票債權,除前
項具領之金額外,其餘一切債權均拋棄。
三、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