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781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三剛
被   告  張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陳報被告張凱為住址「臺中市○區○○路○○○號之1」遭
退件而未能合法送達,此有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848號支
付命令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經本院職權查詢被告張凱為住址
為「桃園縣中壢市○○○街○號九樓之5」,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
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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