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
六巷六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捌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