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重勞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上訴人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黃馨儀 律師 林尚儒 律師被上訴人 梁靜梅
林進丁 陳啟方 吳嘉昌 朱信龍 林秀枝 郭仲倫 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江俊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3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田玉芬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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