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重勞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上訴人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靜梅林進丁陳啟方吳嘉昌 、朱信龍等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634,440元、5,730,840元、4,274,760元、4,311,600元、4,930,2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5,554元、86,739元、65,058元、65,652元、7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田玉芬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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