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3號聲請人 徐麗娟 聲請人 許少卿 前列徐麗娟、許少卿共同上列聲請人因與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發票人共同簽發票據號碼CH344178之本票後是否已交付受款人。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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