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38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李雪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武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7日送達並經具領,有送達證書與鹿港警分局鹿港派出所郵務寄存暨囑託文書送達登記表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