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4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5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為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4日│95年11月1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6030號│95年度毒偵字第603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510號│96年度訴字第510號││實│││││審├───┼─────────────┼─────────────┤││判決│96年4月13日│96年4月13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日│案號│96年度訴字第510號│96年度訴字第510號││期│││││├───┼─────────────┼─────────────┤││確定│96年5月7日│96年5月7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3月│1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勞役折算標準│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附註│編號1、2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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