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212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美月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78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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