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61號
原   告  許嘉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設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萬1,2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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