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778號

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告 宋云琇 (原名: 宋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三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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