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48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洪尉源
被 告 涂欽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110年9月8日上午11時20分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具狀補正及說明:原告起訴狀
所載之本件請求權基礎僅有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之規
定,惟原告並非毀損車輛之所有權人,如何請求被告賠償,請說
明(繕本請逕送被告,並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將送達被告回執正
本提出本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