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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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潮簡字第236號
原   告  張如成
被   告  呂亞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110年7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6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
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及訴外人 陳玉英 名義簽發如附表
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經
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36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
然系爭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爰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
不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是訴外人陳玉英交付給我,應該不是原
告所簽發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本票債
權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非發票人所為,對執
票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
真正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院將系爭本票,與原告於本院
110年5月17日審理時當庭所書寫之原告姓名「張如成」、住
址「屏東縣○○鄉○○村○○路○○號」當庭予以核對,原告
當庭所書寫之筆順、字體的佈局,均與系爭本票上所載不同
,被告亦不否認系爭本票應非原告所簽發,是則原告主張系
爭本票並非其所簽發乙節,應為可採。從而,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訴請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6號本票准
許強制執行裁定所載系爭本票,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蔡進吉
附表:
┌───────┬─────────┬───────┬─────┐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票據號碼│
├───────┼─────────┼───────┼─────┤
│109年3月13日│10,000元│未記載│TH000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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