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22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馬勢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8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貳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馬勢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含雜質之粉末1包,經送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偵查中,然因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27日死亡,經聲請人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之白色含雜質之粉末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AF43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核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與法相符,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杰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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