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及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就被上訴人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5,040元(8,542元×12×10=1,025,040元),就被上訴人丙○○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2,5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及1,
66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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