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並經本院以93年毒聲字第1382號裁定觀察、勒戒,而檢察官另於民國96年1月12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2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被告於93年5月29日19時5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東園街口前為警查獲扣得之疑似毒品一包,經送驗確認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874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在卷可按,因屬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上開卷內之本院裁定、扣押物品清單、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上述鑑定書後,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