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
原告曾○○
特別代理人江 昱勳 律師
原告曾黃○○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
被告曾○○
曾○○
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 曾昆帮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定。查本件原告曾○○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174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原告曾黃○○為其監護人,但原告曾○○、曾黃○○於本件分割遺產事件均同為繼承人,故有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必要,是本院依原告之聲請,於民國114年2月5日裁定選任 江昱勳 律師為原告曾○○之特別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曾○○、曾○○、曾○○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按照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繼承人曾昆帮於112年12月1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
,為合法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兩造就系爭遺產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爰依法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另原告曾○○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生活需仰賴他人,倘獲分配取得不動產,如有處分必要,尚須聲請法院許可,未必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人,原告曾○○之分配方案應以取得存款為優先等語。
(三)並聲明:
⒈原告曾○○部分:
⑴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不動產及動產,由原告曾黃○○、被告曾○○、曾○○、曾○○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存款由原告曾○○取得新臺幣(下同)2,022,180元,餘款1,149,394元由原告曾黃○○、被告曾○○、曾○○、曾○○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⑵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⒉原告曾黃○○部分:
⑴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及動產,均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⑵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二、被告曾○○、曾○○、曾○○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順序定之;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項至4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一共有人之請求,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是遺產之分割方法,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然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曾昆帮於112年12月18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兩造均為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不動產土地或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6日儲字第113
0077198號函檢附被繼承人之郵政儲金帳戶詳情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3年12月18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32006082號函檢附被繼承人存款明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8日保結投字第1130027
595號函檢附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中埔鄉農會114年2月11日中信字第1140000549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2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014794號函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至51、87、131至139、143至145、157、191至193頁);又被告曾○○、曾○○、曾○○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自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即係以原告起訴狀之送達,向被告表示終止系爭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人,從而,兩造就系爭遺產之現有應繼分比例,應為如附表二所示。
(三)再查,本件被繼承人並無以遺囑限定系爭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核屬有據,依法自應准許。又法院為裁判分割前,應審酌當事人之聲明、應有部分之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性質、價格與經濟價值、各共有人間之經濟利益及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利害關係等為適當分配,並維持全體共有人之公平為綜合判斷。查被繼承人遺留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為不動產,編號6至12所示為股票、存款,原告曾○○之特別代理人固主張原告曾○○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需用金錢,應以分配取得現金為優先,如獲分配不動產,將來處分仍須聲請法院許可,不利於原告曾○○,惟本院認民法第1101條第2項之規定,乃係透過法院監督機制以維護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尚非不利,且現今通貨膨脹加劇,嘉義地區之不動產市價與公告現值間存有相當之落差,若以國稅局核定價額計算原告曾○○之分配額,恐未盡公允,況且受監護宣告人有金錢之需求與遺產分割著重公平原則實不可混為一談,故原告曾○○之特別代理人主張之分割方案為本院所不採;另考量原告曾黃○○所提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案,係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各自取得,符合共有人之全體利益,故本院審酌前述各情,並權衡兩造利益,及參考兩造應繼分比例等情形,認按如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為分割,較符公平原則。綜上所述
,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曾昆帮之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又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全體各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
,較為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附表一:被繼承人曾昆帮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價額或金額(
國稅局核定)
分割方法
1
土地
嘉義市○區○○段000地號(面積:6,6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6分之1)
1,031,912元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面積:178.
.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3)
813,139元
3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64.
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434,732元
4
房屋
嘉義市○○段000○號(建物門牌:嘉義市○區○○○村00號5樓
,總面積:68.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23,900元
5
房屋
嘉義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嘉義縣○○鄉○○村○○路000號,總面積
:93.6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3.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75,400元
6
股票
國泰金
43股及其孳息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小數點以下餘數由原告曾○○取得
)。
7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
2,906元及利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小數點以下餘數由原告曾○○取得),各繼承人得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領取。
8
存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0)
1,346,798元及利息
9
定期存款
中華郵政太保郵局(
局號:0000000,帳號
:000000000)
1,000,000元及利息
10
定期存款
中華郵政中埔後庄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00)
1,000,000元及利息
11
存款
嘉義縣○○鄉○○○○○○○○號:00000
000000000)
8,583元及利息
12
存款
中華郵政中埔後庄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3,171,574元及利息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曾黃○○
1/5
2
曾○○
1/5
3
曾○○
1/5
4
曾○○
1/5
5
曾○○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