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聲字第97號
抗 告 人 電王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開榮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後開第二項部分撤銷。
抗告人即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 伍佰 壹拾貳萬元後,本院一○七年
度司執字第六九三四○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就
附表所示之動產部分,於本院一○八年度雄簡字第二一八○號第
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含之後可能改分之案號)判決確定前,應暫
予停止。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回復原狀之
聲請,或提起再審之訴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
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
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
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陳報並特定所指之機器為附
表所示之動產,另提供訴外人即債務人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菘凱公司)於民國97年函告之機器設備位置編號表
,且抗告人亦於機器上發現公司舊LOGO,是原裁定駁回抗告
人就附表所示動產部分停止執行之聲請有所不當,求予廢棄
原裁定關於附表所示動產部分等語(抗告人之民事抗告狀之
聲明雖仍載為原裁定廢棄,然依抗告人所檢附之陳報狀及本
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934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之動產附表所示,抗告人應係針對附表所示
動產部分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及廢棄原裁定關於此部分之判斷
,附此敘明)。
三、經查,相對人係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76769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其
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菘凱公司之財產為強制
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且除就
菘凱公司所有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外,尚針對菘凱公司廠區
內之射出成型機15組查封並進行拍賣程序;又聲請人以其向
菘凱公司購入機器設備兩部並租用廠區,是前揭由其購入之
機器設備兩部屬其所有而非菘凱公司所有,據此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本院108年度雄簡字第2180號,下稱系爭異議之
訴),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及本院系爭異議之訴
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抗告人以上開事由聲請就附表所示動
產部分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而
原裁定係因抗告人並未特定所指之機器為何,故予駁回,抗
告人既已具狀特定為附表所示動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項規定予以撤銷該部分之裁定。另就供擔保金額部分
,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該卷內之鑑定報告書,
附表所示動產價值均如附表所示,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3
,614,000元,而聲請人所提系爭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
金額亦同上開金額,此部分可能涉及案號誤分之問題,系爭
異議之訴事件可能應依通常程序審理,但因該案現既仍繫屬
本院高雄簡易庭,基於時效性,仍由本院高雄簡易庭依法審
核,故經參考上述因素暨司法院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
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月、第二審
為2年、第三審為1年,以之預估為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
對人延宕受償之受損期間,並以上開可能獲償債權金額按法
定週年利率計算,復酌以相對人資金運用所受影響、債權受
償風險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應供擔保金額以512萬元為適
當,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另按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遲誤期日
或期間,或因其他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訴訟延滯者,雖該
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
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甚明。查本件抗告係因抗告人
於聲請時並未特定機器,於抗告時始具狀指明,則此抗告當
係因可歸責於抗告人所生,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抗告程序費用
由抗告人負擔。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82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劉容辰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物品所在地│序號及現場編號│鑑定價值(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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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射出成型機│1組│高雄市○鎮區○○路248-14│HSI15-1203(現場編號11)│12,942,000元│
├──┼─────┼───┤、248-16、248-18及248-23├────────────┼─────────┤
│2│射出成型機│1組│號5樓│HSI15-1205(現場編號15)│10,672,000元│
├──┴─────┴───┴────────────┴────────────┴─────────┤
│共計23,6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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