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8號上訴人 司明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熊壽光蘇信榮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後開不利部分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醫事法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費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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