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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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金桂梅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顯示,聲請人有房屋
1筆(花蓮縣○○鄉○○村○○00號)、土地2筆(花蓮縣○○鄉○○段○○○○○○○號、花蓮縣○○鄉○○○段○○號),現遭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執行中,應提出前揭建物及土地謄本、遭執行之資料等,並說明該筆土地現況價值若干及目前強制執行之進度。
二、說明是否曾為或現為冠全商號之負責人及該商號是否仍有營業?若無,何時停止營業或歇業?營業期間是否有使用統一發票?
三、釋明現居地桃園市○○區○○○街○○號12樓為租賃房屋或子女房屋?目前與何人同住?
四、請釋明聲請人所陳報每月須往返花蓮支出交通費3,000元及每月支出醫療費用1,000元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單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