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正欣律師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而予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4月30日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6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