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零點伍壹公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參點肆肆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二包,經送驗結果海洛因二包淨重○‧五一公克內含有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九○)陸(一)字第九○一六六八三七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另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經送驗結果安非他命二包驗餘淨重三‧四四六八公克內含有安非他命成分,並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年七月十日(九○)綱得字第○九一一五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查,而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均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