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應單獨執行(最高法院29年度抗字第62號、32年度非字第63號、72年度台非字第4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分別為民國96年10月25日、96年10月26日,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5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於97年6月30日確定,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分別為於97年7月21日、97年8月3日、97年7月21日、97年8月3日,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37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1月、5月、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98年2月16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係如附表編號1、2之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58號判決,然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2之判決確定之後,依前開規定,附表編號1、2之罪,自無從與附表編號3至6之罪併合處罰,是以,聲請意旨就附表編號1、2、3、4、5、6號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云云,尚有誤會,不得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25日│96年10月26日│97年7月2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案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6021號│6021號│424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58│97年度審訴字第258│97年度審訴字第3379││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6月6日│97年6月6日│98年1月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98年2月16日│││││││├──┴────┼─────────┼─────────┼─────────┤│備註││││└───────┴─────────┴─────────┴─────────┘┌───────┬─────────┬─────────┬─────────┐│編號│四│五│六│├───────┼─────────┼─────────┼─────────┤│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8月3日│97年7月21日│97年8月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案號│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241號│4241號│424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379│97年度審訴字第3379│97年度審訴字第3379││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年1月9日│98年1月9日│98年1月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2月16日│98年2月16日│98年2月16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