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075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丙○○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於判決確定後叁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訊據被告丙○○自白犯罪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丙○○明知如附表所示影片係如附表所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智慧財產權協定之約定,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且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內之著作物,未經前揭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上開著作財產權,詎其仍基於擅自重製後以公開傳輸影音檔案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得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自民國97年4月1日至同年8月29日間,在桃園縣○○鄉○○路○○○號4樓住處內,以電腦連接上網路,將上揭檔案重製上傳至其在
gogobox網站內 伊莉 討論區論壇,以帳號hugo4023所申設之網路硬碟空間(http://gogobox.com.tw/hugo4023)內,並於上開部落格內,張貼上揭檔案之硬碟空間連結點,供不特定之網友經由該連結點,連結至網路硬碟空間而下載上揭檔案,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前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7年7月11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桃園分隊於網路巡邏調查時發現,並經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自該論壇及網路硬碟測試而成功下載「破天慌」及「刺客聯盟」等2部影片後,始悉上情。案經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委任之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時、乙○○偵訊時指訴綦詳。復有被告丙○○涉嫌侵害著作權之影片目錄表、被告在伊莉論壇及gogobox網站提供非法下載的盜版電影網頁資料、如附表所示告訴人等之著作權證明文件影本15份及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1份附卷可稽。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罪及同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參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同院95年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同院95年台上字第4688號判決)。是以被告所為多次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均屬集合犯行為,自仍應各論以擅自重製一罪及擅自公開傳輸一罪。故被告丙○○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從97年4月1日至同年8月29日,將附表中所示之檔案重製上傳至其在gogobox網站之網路硬碟空間內,並於伊莉討論區內張貼上揭檔案之硬碟空間連結點,供不特定之網友經由該連結點,連結至網路硬碟空間而下載上揭檔案,其所為公開傳輸及重製之行為,著手階段同一,可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處斷。本院審酌被告重製並公開傳輸之行為,損害著作權人之權益不輕,且危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然念及被告並非意圖營利而為之,公開傳輸視聽著作時間不長,且為初犯,目前仍為在學學生,雖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犯後亦坦承犯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之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緩刑期間,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且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30,000元,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附表:
┌──┬────┬───────┬────────┬──┐│編號│中文片名│英文片名│權利人│檔案│││││(簡稱)│數│├──┼────┼───────┼────────┼──┤│一│傻愛成金│Fool'sGold│美商華納兄弟娛樂│一│││││公司││├──┼────┼───────┼────────┼──┤│二│灰姑娘的│ACinderella│美商華納兄弟娛樂│一│││玻璃手機│Story│公司││├──┼────┼───────┼────────┼──┤│三│跳躍時空│TheLakeHouse│美商華納兄弟娛樂│一│││的情書││公司││├──┼────┼───────┼────────┼──┤│四│破天慌│TheHappening│美商廿世紀 福斯 影│一│││││片股份有限公司││├──┼────┼───────┼────────┼──┤│五│頭彩冤家│WhatHappens│美商廿世紀福斯影│一││││InVegas│片股份有限公司││├──┼────┼───────┼────────┼──┤│六│鼠來寶│AlvinAndThe│美商廿世紀福斯影│一││││Chipmunks│片股份有限公司││├──┼────┼───────┼────────┼──┤│七│異形戰場│AliensVs.Pre│美商廿世紀福斯影│一│││2│dator-Requiem│片股份有限公司││├──┼────┼───────┼────────┼──┤│八│27件禮服│27Dresses│美商廿世紀福斯影│一│││的秘密││片股份有限公司││├──┼────┼───────┼────────┼──┤│九│移動世界│Jumper│美商廿世紀福斯影│一│││││片股份有限公司││├──┼────┼───────┼────────┼──┤│十│刺客聯盟│Wanted│美商環球影片製作│一│││││有限責任合夥││├──┼────┼───────┼────────┼──┤│十一│全民超人│Hancock│美商哥倫比亞影片│一│││││股份有限公司││├──┼────┼───────┼────────┼──┤│十二│特勤沙龍│YouDon'tMess│美商哥倫比亞影片│一││││withtheZohan│股份有限公司││├──┼────┼───────┼────────┼──┤│十三│新郎不是│MadeofHonor│美商哥倫比亞影片│一│││我││股份有限公司││├──┼────┼───────┼────────┼──┤│十四│蜘蛛人3│Spider-Man3│美商哥倫比亞影片│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狙擊生死│Shooter│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一│││線││份有限公司││└──┴────┴───────┴────────┴──┘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