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嘉簡字第10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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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嘉簡字第10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嘉簡字第一О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丁○○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丙○○、丁○○、甲○○共同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甲○○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乙○○、丙○○、丁○○、甲○○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應予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明顯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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