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八八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
甲○○乙○○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鐘烱錺 右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所為判決正本(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八八五號)審判人員欄誤載為審判長法官李文成、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官有明、法官李春地、法官周盈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
二、本件前開判決人員欄有前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李春地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