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2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92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10號

原告 邱智莉

黃秀蓮

張啟洋

黃淇

被告 蔡俊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2號、114年度金簡字第3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

法官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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