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2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92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10號
原告 邱智莉
被告 蔡俊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2號、114年度金簡字第3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
法官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