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易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3年度偵字第6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4月14日死亡,此有彰化縣彰化市戶政事務所94年10月11日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玉齡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