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0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065號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07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又國家賠償法所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亦有明文。是依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所生公法上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謂: 吳俊立 於民國94年12月大選期間,違法賄選,承辦檢察官江文君卻包庇不予起訴。原告對監察院提起陳情,經該院函轉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交由檢察長即被告監督查懲,被告卻以得票率差距為由拒絕查懲。依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第5款規定,被告應有監督懲處之責,故其顯然違反刑法瀆職罪章規定,為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9億元云云。依首開說明,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畢乃俊法官楊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孟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