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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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99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詐欺等案件,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然被告就所犯歷經檢訊、庭訊均坦承不諱,實無逃亡、串證之虞。又被告家中僅有殘障之老父,和分別只有七歲、九歲之幼兒,家中經濟均由被告承擔,實因家中經濟狀況每況愈下,才使被告因一時有利可圖,鑄成大錯,而被告之父現亦因案在臺中監獄執行中,被告羈押期間,二名幼兒只能託友人先行照顧,被告念及二名幼兒在無親人照顧之下,不知是否有衣食飽暖,實感憂心與焦急,不知所措。懇請念及被告家中二名幼兒實需被告照顧,及被告是初犯,並於犯後深感悔意,為此聲請具保候傳等語。
二、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係犯常業詐欺罪,有再犯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洪志賢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