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1月14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到
被 告 乙○○ 到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元正。
給付方式:被告願於民國99年1月21日前給付伍萬元,餘額
自民國99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之10日給付伍仟元,至清償
完畢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