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4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合法之法定
代理人,並附相關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上開之記載
,均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此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2款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參照;次按原告之訴
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載明被告為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而未有其法定代理人之記載,雖原告陳報被告經典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已經主管機關於民國96年11月20日以經授中字第
0963533636號廢止其公司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之規定
,應進入清算程序,依法應由被告公司之清算人為其法定代
理人,然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科及非訟中心查詢結果,被
告並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民事事件,是依上揭
法條規定,命原告查報本件被告之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併提出被告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合法之法
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