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8年度毒偵字第1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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