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小字第64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