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保險小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並補正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逾
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37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又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係民國00年0月00日
出生,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函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
表可稽。則被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訴訟能力,依上開規
定,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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