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63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5,7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尚應補繳新台幣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