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刑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右具保人因被告犯恐嚇取財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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