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3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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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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