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6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6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奕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立 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陳黎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