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5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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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530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告 賴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