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52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被告 夏彩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9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捌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