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7號原告 李富川 被告 黃國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1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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