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05號原告 趙助廣 被告 呂紹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6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是原告之訴,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為補正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而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若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僅記載「餘詳如起訴書」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茲原告雖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以起訴狀記載上開請求,然依其狀載內容以觀,未具體敘明請求被告給付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何,與所依據之原因事實、證據,是其起訴之程式為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此外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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