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8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珮如
何宏建 被告 萬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