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9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月容 相對人即債務人明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942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325,000元│104年1月28日│├──┼─────────┼────────┤│002│325,000元│10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