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勞簡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勞簡字第42號
原   告  陳繼峰
訴訟代理人  陳清心
被   告 盤古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 (原名 張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25萬1,918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2年10
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25萬1,918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101年2月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
系統研發工程師,每月薪資7萬元,惟被告自101年8月起
至102年3月止,共積欠原告薪資25萬1,918元,嗣經兩造
協議被告同意分期給付予原告,被告並應於102年6月10日
支付第1期款項,詎被告均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5萬1,91
8元,及自10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資協議書、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
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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