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債務人 林曜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利息┌──┬────┬──────┬─────────────────────┐│本金│本金│債務人│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曜堂│自民國10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10,509元││之11.25計算。│├──┼────┼──────┼─────────────────────┤│002│新臺幣│林曜堂│自民國10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14,697元││之14.74計算。│├──┼────┼──────┼─────────────────────┤│003│新臺幣│林曜堂│自民國10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2,275元││之14.97計算。│├──┼────┼──────┼─────────────────────┤│004│新臺幣│林曜堂│自民國10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11,383元││之15.00計算。│├──┼────┼──────┼─────────────────────┤│005│新臺幣│林曜堂│自民國10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1,653元││之15.00計算。│├──┼────┼──────┼─────────────────────┤│006│新臺幣│林曜堂│自民國10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19,313元││之15.0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