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43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