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簡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壢簡字第304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緝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本件詐欺案件,因逃匿經通緝到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3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3萬元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已逃匿現通緝中,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